西安市榆林商会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为加强商会会员主人公责任感,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活动与工作效率,加强商会科学管理,促进商会全面发展。根据《西安市榆林商会章程》关规定,结合商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商会全体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制度,遵守商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商会的名誉,积极参与商会事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1.3商会实行奖惩机制。对积极参与商会活动、为商会活动贡献自己力量的会员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商会纪律的会员,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惩原则
2.1商会奖惩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奖惩制度要公布于众,并经常进行宣传教育,使奖惩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
2.2奖惩要公平合理,奖惩分明。对奖惩制度实施要做到一视同仁,无论职位高低都应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2.3奖惩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奖惩与考核相联系,使奖惩制度建立在客观基础之上。
2.4奖惩要采用适宜的方式方法,奖惩要注意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有机结合,惩罚要尽可能不打击被惩罚者的自尊心,要以理服人,重在说服教育。
2.5奖惩要注意实效性,要及时,已达到奖惩效果。
第三章 奖励
3.1凡努力为商会奉献,为商会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均给予奖励。
3.1.1完成商会布置任务有显著成绩者;
3.1.2对商会发展有突出贡献,作为会员表率者;
3.1.3富有创造性思维创新改革精神,开创新活动新项目新思路,取得重大贡献者;
3.1.4对商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商会采纳富有成效者;
3.1.5维护商会利益,节约商会经济开支,杜绝浪费,维护商会财产避免损失者;
3.1.6坚持原则、严于律己、努力提高自身、拥护商会决议、为商会尽心尽力、树立商会形象有显著成绩者;
3.1.7没有缺席任何一次商会活动、全程参与支持商会活动者;
3.1.8其他应当给予奖励者。
3.2对会员奖励分为:优秀会员,突出贡献奖;优秀商会工作人员等,颁发评比证书。
3.3对会员奖励的实施应坚持平时奖励制度和阶段性总结奖励相结合,由商会提出奖励方案,呈报理事会研究批准。特殊情况下,商会会长有权利对会员奖惩。
第四章 惩处
4.1会员违反商会规定及各项有关规章制度,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取消会员资格。
4.1.1批评教育:主要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其认清错误改过自新。
4.1.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
4.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批评教育处罚的处理。
4.2.1连续多次商会会议迟到;
4.2.2不按时上交商会工作任务;
4.2.3商会活动和表现散漫,粗心大意,不积极参与;
4.2.4其他违反商会有关规定属轻微过失者。
4.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4.3.1因本人责任心不强,使商会工作受到影响者;
4.3.2不服从商会负责人领导,不服从商会安排,对活动消极怠慢者;
4.3.3故意制造事端,挑拨离间,影响商会会员之间团结者;
4.3.4不顾商会大局,摆弄是非,散布消极因素,削弱商会凝聚力者;
4.3.5无故缺席商会活动多次者;
4.3.6其他与上述各项相当行为者。
4.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4.4.1无故缺席商会活动多次者;
4.4.2诋毁商会名誉,使商会利益受到严重损失者;
4.4.3因个人原因与商会脱离联系时间较长者;
4.4.4以商会名义从事个人活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4.4.5其他与上述各项相当行为者。
4.5受到处分的会员两年内不得参加商会内的评优奖励,不享受商会会员优惠待遇。
4.6对会员惩处制度的实施,应坚持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从严,惩处从宽,循循善诱,对会员惩处的处理以商会为主,商会秘书处配合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由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报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附则
5.1本制度的修改、补充权属西安市榆林商会。
5.2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5.3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商会会员。
5.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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